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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信息发布者:sunday
    2019-04-11 10:44:57    来源:村通知   原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1

    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

    缴费档次

    2019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

    3

    档次衔接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计发养老金时,累计计算。原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参保居民,2019年将自动转换为调整后的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征收。对原选择缴费档次高于200元的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新的缴费档次申报缴纳;未自主选择新的缴费档次,将默认按照新政策中最接近原缴费档次的较低一档进行征缴。

    4

    缴费方式

    1.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变更、账号申报(在参保登记时未提供银行账号的)和变更、年度缴费、一次性补缴、中断补缴、二次缴费等业务需携带身份证到税务窗口办理。

    2.在社保经办机构采用银行卡(折)划缴的参保人员,只要在原扣款账户留有足够余额即可,银行将自动扣款。参保人员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手续。

    3.2019年4月起,参保人员还可以通过闽税通APP、云闪付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缴费手续。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2019年4-12月为银行代扣代缴期。

    5.2019年1-3月的到龄人员,仍按往年情况执行。只需先将金额足额存入账户,收齐材料,待4月扣款成功后,再进行补发。

    5

    政府代缴保费人群和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每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和已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一级和二级残疾)、计生对象中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200元/人.年)。

    对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非重度残疾人(三级和四级残疾),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

    具有多重政府代缴身份的参保对象,只能享受一种代缴政策(贫困人口代缴政策执行至2020年)。

    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在4月1日以后认定的其他各类特殊人群,不再享受当年的政府代缴政策。

    6

    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从2019年1月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48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之和)除以139;

    3.缴费年限养老金即参保人每缴费一年,月增发1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从第16年开始,每增加1个缴费年限,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

    7

    养老保险的领取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前一个月到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延迟,从办理完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之前的待遇不予补发。若参保人员已达60周岁但未按年度缴费,超过60周岁才补缴相应年限保费的,从补缴保费到账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之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8

    超龄未参保新政策

    2020年12月31日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区户籍的人员,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9

    参保人员死亡后的待遇

    参保对象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依法继承。参保对象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按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倍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发放丧葬补助金原则上使用参保人本人的社保卡),未领完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依法继承。丧葬补助金应在参保对象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

    咨询电话

    参保人员可拨打 0597-2260819(龙岩市金融中心办税大厅)、0597-2178929(税务)、0597-2322186(新罗区人社)进行详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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